(2016)冀043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董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1366号原告:董某1,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相公庄村人,住。被告:董某2,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相公庄村人,住。被告:董某3,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相公庄村人,住。被告:董某4,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槐桥乡相公庄村人,住。被告:董某5,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白寨乡牛庄村人,住。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董某3、董某4、董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