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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房立艳与赵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立艳,赵焕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房立艳,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焕军,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房立艳诉被告赵焕军、诸城市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房立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