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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143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馨和园小区5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忠,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洪涛,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我院已受理为由,申请撤销对被告杜洪涛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