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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家赛与周庆燕、蔡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赛,周庆燕,蔡香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2717号原告:陈家赛,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周庆燕,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蔡香宜,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陈家赛与周庆燕、蔡香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家赛、周庆燕到庭参加诉讼;蔡香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家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周庆燕、蔡香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周庆燕与蔡香宜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11日周庆燕出具借条向陈家赛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周庆燕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9日,本金及其余本息没有偿还。周庆燕辩称借款属实,但无力还款。蔡香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又未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陈家赛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对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议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陈家赛主张的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周庆燕结欠陈家赛借款本金30000元,应及时偿还。陈家赛请求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予以支持。周庆燕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蔡香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除外情形,属夫妻共同债务,其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陈家赛的该项主张合法,予以支持。蔡香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周庆燕、蔡香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家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周庆燕、蔡香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怀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惠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