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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等与韩某6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6,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242号原告:韩某1,女,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工程机械制造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2,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动力机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3,女,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通讯广播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4,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松美可汽配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某5,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旻玮,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6,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韩飞鞋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石,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博,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该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某,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青,该站管理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亮,该站管理员。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与被告韩某6、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河北区小关房管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撤回起诉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