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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华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达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河南华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达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25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与商务西六街交叉口东南角。负责人何方恩,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万兴文。被告高达杰,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藏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河南华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达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英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