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异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等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异114号异议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异议人:毕建军。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曲卫东,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毕建军。被执行人:邹建青。被执行人:毕然九(曾用名毕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富堂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荣成富堂公司、毕建军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荣成富堂公司、毕建军称,位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楼房,房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城字第××号四层商务楼,建筑面积741.07平方米。荣成市人民法院为执行(2012)荣石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等案件,于2015年1月9日通知异议人限10日内交付全部执行款,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位于黄海中路205号房产。但在异议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最后才知道该房产未经评估,竟于2016年3月22日以192.5602万元的低价卖给一个叫姜静的人,故请求撤销该违法执行行为(不是中止)。本院查明,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地产【房证号荣房权证诚字第××;土地证号荣国用(2011)第247**号】登记在被执行人荣成富堂公司名下,经三次拍卖均流拍。2016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鲁1082执异31号执行裁定,中止对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地产的变卖措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己裁定中止对荣成市黄海中路205号房地产的变卖措施,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应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