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蒋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77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冯飚,房县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汪辉,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蒋某。本院受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蒋某明确的个人信息,被告蒋某无法查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奕悦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