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茹平与窦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茹平,窦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102号原告:朱茹平,女。被告:窦树峰,男。原告朱茹平与被告窦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朱茹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茹平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