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茹平与窦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茹平,窦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102号原告:朱茹平,女。被告:窦树峰,男。原告朱茹平与被告窦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朱茹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茹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茹平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