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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莲花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莲花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贺某某2,贺某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莲花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1,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某某2。被执行人:贺某某3。申请执行人莲花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某某2、贺某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2、贺某某3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万元及利息、处理债务开支3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某某2、贺某某3无私人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莲执字第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秒生审 判 员  颜银宝助理审判员  孙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冬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