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国均与梁锡沛,叶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均,梁锡沛,叶转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290号原告:李国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被告:梁锡沛,男。被告:叶转好,女。原告李国均诉被告梁锡沛、叶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李国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国均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