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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国均与梁锡沛,叶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均,梁锡沛,叶转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290号原告:李国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被告:梁锡沛,男。被告:叶转好,女。原告李国均诉被告梁锡沛、叶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李国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国均负担。审判员  郑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