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孝绿、焦顶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孝绿,焦顶胜,王磊,邓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282号申请执行人潘孝绿,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焦顶胜,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磊,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玉琴,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潘孝绿与被执行人焦顶胜、王磊、邓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94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焦顶胜、王磊偿还借款本金510000元;2、被执行人邓玉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信等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2016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磊、邓玉琴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产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焦顶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龙大街117号房产。向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玉琴名下有车辆浙C×××××奔驰轿车。2016年8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10000元,定于2016年8月31日偿还26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偿还250000元;二、被执行人邓玉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解除已被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260000元。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26万元,因余下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