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丽娜与王成民间借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娜,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丽娜,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孙永春申请执行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王成所有的房产、车辆暂无法处置。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