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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2刑初98号公诉机关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乳源县人,住乳源县。2011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乳源县看守所。乳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罗某因没钱购买毒品吸食,遂窜至乳源县乳城镇人民政府大院内一楼合作医疗办公室欲实施盗窃,其利用一截钢锯片将该办公室后窗的一根钢筋锯断并破坏了铝合金防盗网后进入该办公室实施盗窃,盗取惠普牌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屏一个。得手后其将所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屏与他人交换毒品海洛因吸食。经鉴定,在该办公室的铝合金防盗网上提取的指纹一枚与被告人罗某左手环指指印一致;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罗某所盗的惠普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2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韶关市乳源县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请表、乳源县卫生局办公设备购置及安装合同、情况说明、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连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指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为吸食毒品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罗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庆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