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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元树,张凤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树,张凤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925号原告孙元树,男被告张凤芝,女本院审理的原告孙元树与被告张凤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