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元树,张凤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树,张凤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925号原告孙元树,男被告张凤芝,女本院审理的原告孙元树与被告张凤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