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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金益平、沈荣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益平,沈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金益平被执行人沈荣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7民初001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荣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荣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荣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2的存款人民币1011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军平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