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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执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丁文君与徐文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君,徐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丁文君,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徐文柱,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文君与被执行人徐文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柱于2016年9月19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丁文君借款本金117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文君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徐文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新乐街的房屋清偿债务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委托永业行(湖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文柱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新乐街8号1栋2单元503、504室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000069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徐文柱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新乐街8号1栋2单元503、504室房屋抵偿申请执行人丁文君清偿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由申请执行人丁文君代为偿还此房屋在银行的按揭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文柱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西新乐街8号1栋2单元503、504室房屋抵偿申请执行人丁文君清偿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由申请执行人丁文君代为偿还此房屋在银行的按揭款项。二、申请执行人丁文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结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