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谢文霞与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霞,胡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文霞,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市。被执行人胡正贵,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谢文霞与被执行人胡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谢文霞因胡正贵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937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胡正贵经本院通知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扣押了胡正贵名下登记所有的皖G-号奔驰牌越野车壹台并限其于扣押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正贵名下登记所有的皖G-号奔驰牌越野车壹台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