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伦寮、洪玉井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伦寮,洪玉井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4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伦寮,男,1979年7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8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洪玉井,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伦寮、洪玉井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六日作出(2016)浙0326刑初10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伦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伦寮、洪玉井伙同陈爱美(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178号李清芳(另案处理)家中二楼开设赌场,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1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伦寮于2016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伦寮、洪玉井的亲属分别代为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4000元。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伦寮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洪玉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陈伦寮、洪玉井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伦寮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同案犯陈某2、李某的供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退赃款票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伦寮、原审被告人洪玉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洪玉井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对其数罪并罚。陈伦寮、洪玉井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陈伦寮有自首情节,洪玉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退清共同违法所得,已对二人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伦寮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