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096号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章美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欣,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金欣,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ZL20153031××××.7号“LED灯(IP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6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未经授权,擅自制造、销售使用了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1××××.7的“LED灯(IP6)”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53031××××.7的“LED灯(IP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现存的侵权产品;3.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赔偿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4.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所在地和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地均在广东省,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珠海市伟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惠利灯饰配件门市部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培英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学知书 记 员 盛燕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