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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楚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楚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5336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2号楼卡特彼勒大厦1701室。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担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四路雍景豪庭第1幢3单元3210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楚全,职务不详。被告:刘楚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经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楚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86元,减半后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993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吴亚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