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4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与韩继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韩继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523号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法定代表人:张恒,系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生,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继顺,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韩继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以“自行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继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峨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徐作英人民陪审员 荣乃让人民陪审员 史 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