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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尚国政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确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国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确山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600号原告尚国政,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确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671699895F。法定代表人丁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峰。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尚国政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确山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国政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国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国政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