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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完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781号原告李某,男。委托代理人文某,男。被告完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完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于2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9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让南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南卓玛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