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武贵与罗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贵,罗运明,李菊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316号原告:彭武贵。被告:罗运明。被告:李菊云(罗运明之母)。原告彭武贵诉被告罗运明、李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武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武贵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田清操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