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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彭武贵与罗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武贵,罗运明,李菊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316号原告:彭武贵。被告:罗运明。被告:李菊云(罗运明之母)。原告彭武贵诉被告罗运明、李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武贵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武贵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武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减免。审 判 长  田清操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