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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丽梅与赵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梅,赵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068号原告:郑丽梅,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良,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郑丽梅与被告赵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艳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郑丽梅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