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中淼与王利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淼,王利动,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904号之一原告:王中淼,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利动,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东,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王中淼诉被告王利动、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中淼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中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计747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张燕芳人民陪审员 郭克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