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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沃尔弗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京基一百大厦D座(蔡屋围金龙大厦)28楼01、02、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张月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斌,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XXX、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黄小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权,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弗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沃尔弗斯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一审时并未提出要求再审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原审法院的判决内容超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事原则。被申请人的违约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再审申请人所支付租赁保证金足以弥补被申请人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损失,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失后再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应将再审申请人支付的租金与被申请人退还的装修押金予以抵消。深圳沃尔弗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吉祥房产公司在一审反诉时就提出要求沃尔弗斯公司赔偿提前解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仅是将其诉请内容予以整合,不存在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情况。沃尔弗斯公司在租赁期间欠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与其因违约行为应向吉祥房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属不同性质债务,作为出租方的吉祥房产公司有权同时主张,鉴于沃尔弗斯公司在租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吉祥房产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至于沃尔弗斯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应将其支付的租金与吉祥房产公司退还的装修押金予以抵销之主张,原审时并未提及,故本院不予审查。沃尔弗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沃尔弗斯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琴代理审判员  夏雷君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褚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