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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海益置地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海益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号天大天财软件大厦A区606-609室。法定代表人:杨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海益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55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益置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8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涉诉房屋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401、402、403、404,华苑产业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本案应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天津市××产业园区××产业区××路××、××、××、404,属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存强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