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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惠忠与太仓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忠,太仓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3763号原告:周惠忠,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西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青。原告周惠忠与被告太仓众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惠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惠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01元,由原告周惠忠负担。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