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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131号原告(被反诉人):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法定代表人:谌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平,西安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人):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仁义村34号7号楼东。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东红,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56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顶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尊公司)、陕西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地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居贷款部分未结销售房屋佣金3767404.15元、利息371216.34元和判决生效产生的利息,以及两被告对销售房屋佣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被告认为金顶公司销售的房屋业主从2015年起至今,向法院起诉他们被告要求退房的案件有十余起,目前均在审理中,近期又有业主委托律师协商起诉退房。另,业主以20年按揭变成3年商贷、楼盘手续不全非法销售逾期拒还贷,开发商天尊公司认为业主如果拒绝还款还息,将收回住房用于偿还银行借贷,秦农银行(原陕西信合)诉开发商天尊公司和业主一案亦在审理中,故本案及反诉要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反诉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