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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炳奇与汪贵生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504号申请执行:张炳奇,男,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贵生,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张炳奇申请执行汪贵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汪贵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炳奇案款23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炳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贵生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504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