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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谦爱与被执行人黄瑞雄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谦爱,黄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谦爱,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苏永魁,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瑞雄,男,1967年9月8日出生,南安市人。本院在执行张谦爱与黄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