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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5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嘉华、姜洪梅与宗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华,姜洪梅,宗晓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730号原告:陈嘉华。原告:姜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晓楠。原告陈嘉华、姜洪梅诉被告宗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陈嘉华、姜洪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嘉华、姜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嘉华、姜洪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由原告陈嘉华、姜洪梅负担。审判员 郁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燕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