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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舒永秀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永秀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永秀,女,1996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永秀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永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舒永秀、尹永梅(已判刑)将被害人王某骗至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环镇北路69号重庆鲜鱼馆三楼302房间一传销窝点。期间,为使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李成富、罗发跃、王荣友、杨富超、张文健、卢玉和、聂顺(均已判刑)、尹永梅、舒永秀轮流对王某以限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5年10月28日被民警解救。被告人舒永秀于2016年5月28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南阳站派出所民警在南阳火车站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永秀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舒永秀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舒永秀及其同伙李成富、罗发跃、王荣友、杨富超、张文健、卢玉和、聂顺、尹永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永秀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舒永秀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永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