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朱红燕与崔致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燕,崔致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194号原告:朱红燕,女,1986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田云法,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崔致豪,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临淄区敬仲镇李官村村民,现住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崔永民,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崔永秋,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敬仲镇李官村。原告朱红燕诉被告崔致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燕的委托代理人田云法、被告崔致豪的委托代理人崔永民、崔永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燕诉称,2015年7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被告因购买彩票由原告为其垫支购买彩票款共计2336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3360元。被告崔致豪辩称,彩票是博弈风险很大的一种营销销售,中奖几率非常低,且彩票站应和被告采取现金结账的方式予以结算,故被告在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同意偿还百分之五十的款项。被告刚走入社会,还款能力非常薄弱。被告的父母及家庭收入不高,但愿意分期予以偿还。被告已经偿还了4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红燕经常为被告崔致豪垫付购买彩票款,2015年7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总额为23360元。其后,被告崔致豪偿还原告朱红燕4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朱红燕提交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债务人应依债的本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作为合同的缔结主体,崔致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知晓借款的性质及后果,故按照50%的比例予以偿还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偿还4000元,故原告朱红燕主张被告还款23360元,对于已偿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致豪向原告支付欠款19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红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朱红燕负担88元,由被告崔致豪负担4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