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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诉被告贺亚军、杨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贺亚军,杨娟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7民初1089号原告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住所地:白水县仓颉路南段桃园小区27号负责人路万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亚军,男。被告杨娟娟,女。本院在审理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与贺亚军、杨娟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万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