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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焕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中环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09348F。法定代表人:郭三武。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6323Q。法定代表人:周焕珍。被申请人:周焕珍,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予以查封。担保人黄冈新北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黄州区黄州大道148号3幢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冈市金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湖北省冠成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发展大道的房产及对应的土地(房权证号为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黄冈东坡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团风县马曹庙镇磨石山村的房屋地产(建筑面积为1508.10㎡,房屋产权证号为团风县房权证马曹庙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团风国用(2013)第170207038-1-2号)作为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