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亚飞就高林芳犯敲诈勒索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52号李���飞:你因原审被告人高林芳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2013)浮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及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终字第0012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宣告高林芳无罪。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2年9月份,原审被告人高林芳以陕某(被害人梁某企业员工)向其邻居乔某散播其同被害人梁某有男女关系,乔某又告知时某致其声誉受损,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妻子亿某打电话要求处理此事;后经陕某、乔某、时某、高林芳当面对质,证实相互之间没有说过此事;但原审被告人高林芳仍不肯罢休,多次给郭某(被害人妻嫂)、陕某的手机发送威胁被害人梁某的短信,声称要采取迷信方式诅咒被害人家破人亡、企业破产等,又给��害人的公司多次打电话相威胁,并以到公司跳楼要挟;后又要求被害人为其在外地买房作为补偿,不然就损害被害人的名声,并且在百度贴吧浮山吧、安泽吧、临汾吧等发布损害被害人及家人名声的言论;被害人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向高林芳提供的银行卡号转款50万元,高林芳在得款后随即消费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短信照相、下载的百度贴吧网贴、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联行来帐凭证、证人陕某、梁某、卢某、乔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孟某、时某的当庭证言、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紧急情况反映和原审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个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林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索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高林芳与被害人梁某之间是否存在男女关系,缺乏证据证实,故其称被害人汇款50万元是应得的补偿的说法不能成立;经陕某、乔某、时某、高林芳当面对质,证实陕某并没有向乔某散播原审被告人高林芳同被害人梁某有男女关系、乔某又告知时某,以致高林芳名誉受损之事,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你本次申诉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申诉所提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本案原审法院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林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