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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7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燕书与洪祥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书,洪祥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7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燕书,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洪祥河,男,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高燕书与洪祥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洪祥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高燕书也未能提供洪祥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燕书发现洪祥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周冬冬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