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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范铮和武喜军、汪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铮,武喜军,汪爱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10号申请人范铮,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武喜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汪爱东,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铮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喜军、汪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爱东另案扣工资,武喜军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皇   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