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秀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秀香,女。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秀琴,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秀香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晋03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秀香不服,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晋03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我院(2016)晋03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我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书记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秀香及其辩护人杨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郭秀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以低价为他人购买到指标房及办到工作等事实,诈骗他人373.44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郭秀香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郭秀香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给中间介绍人的好处费及其已退还部分被害人的利息,应予从诈骗总金额中予以核减。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认定的诈骗金额不符,(1)被告人郭秀香已支付被害人的利息37.7万元、给中间介绍人的好处费16万元应予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核减;(2)本案有16起诈骗金额87.92万元,被害人收到被告人支付的利息并出具收条,说明被害人已承认转化为借款,故这16起不应定性为诈骗罪;(3)被告人郭秀香被抓后被害人才报案的12人所涉金额81.07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罪。2、被告人郭秀香已近60岁,系初犯、偶犯,将收取的被害人的钱款用于自己开办的企业阳泉市大正元亨瓷业有限公司的正常开销,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希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河边街隆鑫对面的居民楼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2、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新华街骗取被害人6.5万元,后退还0.33万元,剩余6.17万元未退还。3、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骗取被害人6万元。4、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及能够给他人办成正式工作,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2万元,后退还1万元,剩余11万元未予退还。5、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甄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后退还0.25万元,剩余4.75万元未予退还。6、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二中附近等地分两次骗取被害人12.1万元,后退还0.2万元,剩余11.9万元未予退还。7、2009年1月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韩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后退还0.75万元,剩余4.25万元未予退还。8、2009年2月27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史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6-1-5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后退还0.2万元,剩余3.8万元未予退还。9、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6-1-5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10、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柳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后退还5万元,剩余1万元未予退还。11、2009年5月18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连某某的信任,在本市矿区四矿口工商银行附近骗取被害人3万元。12、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6-1-5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后退还4万元,剩余2万元未予退还。13、200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郝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6-1-5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后退还4.3万元,剩余1.7万元未予退还。14、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北大街李某甲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2万元。15、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青年路等地骗取被害人27万元,后退还2.35万元,剩余24.65万元未予退还。16、200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雷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0万元,后退还3万元,剩余7万元未予退还。17、2009年3月份,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王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后退还0.2万元,剩余3.8万元未予退还。18、2009年2月21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5万元,后退还0.28万元,剩余5.22万元未予退还。19、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2万元,后退还0.1万元,剩余1.9万元未予退还。20、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郗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0万元,后退还3.35万元,剩余6.65万元未予退还。21、201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潘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5万元,后退还0.28万元,剩余5.22万元未予退还。22、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李某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后退还0.25万元,剩余4.75万元未予退还。23、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祁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后退还3.65元,剩余1.35万元未予退还。24、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0.5万元,后退还0.53万元,剩余9.97万元未予退还。25、2011年1月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郭某甲的信任,在本市郊区泊里村骗取被害人7万元,后退还0.5万元,剩余6.5万元未予退还。26、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单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后退还4万元,剩余2万元未予退还。27、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成阳煤集团的正式工作,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28、201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29、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成阳泉市车管所及阳煤集团的工作,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14万元。30、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赵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7.5万元。31、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贾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后退还0.2万元,剩余3.8万元未予退还。32、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成二电厂及光大银行的工作,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在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9万元,后退还0.45万元,剩余8.55万元未予退还。33、201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梁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3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35、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孙某某承包阳煤集团氧化铝自动化改建工程,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20万元,后退还1万元,剩余19万元未予退还。36、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37、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到工伤鉴定、追要到医药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38、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史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9万元。39、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成二电厂的正式工作,骗取被害人李乙的信任,在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40、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胡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8万元,后退还0.4万元,剩余7.6万元未予退还。4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荆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9万元,后退还4万元,剩余5万元未予退还。42、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0万元。43、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苟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44、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任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3万元。45、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胡某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46、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办成光大银行的工作,骗取被害人肖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12万元。47、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后退还0.2万元,剩余3.8万元未予退还。48、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阳煤集团六公司的房子,骗取被害人赵某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4万元。49、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阳煤集团六公司的房子,骗取被害人王某丁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6万元。50、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杜某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7.5万元,后退还5万元,剩余2.5万元未予退还。51、2014年7月4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信任,在本市郊区泊里村骗取被害人10万元。52、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牛某甲的信任,在本市郊区泊里村骗取被害人10万元,后退还7.5万元,剩余2.5万元未予退还。53、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20万元,后退还1万元,剩余19万元未予退还。54、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齐某的信任,在本市开发区世纪宏苑A区骗取被害人2万元。55、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高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5万元,后退还0.25万元,剩余4.75万元未予退还。5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王丙的信任,在本市城区凤凰城郭秀香的家中骗取被害人3万元。57、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秀香谎称有能力以低价购买到馨康二期的指标房,骗取被害人荆某甲的信任,在本市城区阳泰小区骗取被害人3万元,后退还0.15万元,剩余2.85元未予退还。。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57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其被被害人郭秀香诈骗的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诈骗金额。2、证人王某戊、王丁、杨某乙、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作为中间介绍人,郭秀香没有给其好处费。3、被害人提供的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郭秀香诈骗手段、金额。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赵某甲给了被告人郭秀香7.5万元。5、证人连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郭秀香没有找过其办理阳煤馨康二期的住房。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郗某某、韩某、潘某某、王某丙指认被告人郭秀香为对其进行诈骗的行为人。7、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16日在平定县东升花园五期3号楼2单元102号将被告人郭秀香抓获。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秀香的年龄状况。9、辩护人提供的利息收条证实:被告人郭秀香返还部分被害人钱款。10、辩护人提供的刑事谅解书证实: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郭秀香的行为予以谅解。11、被告人郭秀香在侦查阶段对其虚构能以低价为他人购买到指标房和办理工作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的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秀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以低价为他人购买到指标房及办到工作等事实,多次诈骗他人现金366.43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所提其给付中间人好处费的辩解与本案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郭秀香在案发前退还部分被害人的利息,本院根据证据已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核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在被告人被抓获后被害人才报案的诈骗部分及被害人收取被告人给付利息的诈骗部分不应认定为诈骗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秀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郭秀香诈骗所得赃款366.4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王莉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