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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陶仁光、邵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仁光,邵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75号申请人:陶仁光,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邵玺,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北区。申请人陶仁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邵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北区47#楼0304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邵玺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北区47#楼0304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206号]。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陶仁光提供担保的皖L×××××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二年。三、查封担保人张坤所有皖L×××××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四、查封担保人陶詟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观园·家天下小区18幢2单元1804室(房屋编码:3413023817000100241804)。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陶仁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