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喻益霞与被告周然辉、李拥军、向群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益霞,周然辉,李拥军,向群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湘0681民初649号原告喻益霞委托代理人杨怡兵,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然辉被告李拥军被告向群飞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忠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喻益霞与被告周然辉、李拥军、向群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987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周然辉、李拥军、向群飞共同赔偿原告喻益霞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此款限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1万元,农历2016年12月24日支付1万元,农历2017年5月5日支付1万元,农历2017年8月15日支付1万元,农历2017年12月24日支付1万元,由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若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对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喻益霞承担。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戴 云人民陪审员 章岳云人民陪审员 李湘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