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巴八里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明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余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金,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收款)17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税长富审判员 罗晓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