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银杰、乔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保84号申请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被执行人:王银杰。被执行人:乔金芳。被执行人:徐礼文。被执行人:黄立超。本院在执行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王银杰、乔金芳、徐礼文、黄立超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已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