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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周文杰与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杰,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563号原告:周文杰,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军,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岩,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原告周文杰诉被告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周文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文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华审判员 郭百哲审判员 刘文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筱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