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庄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2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农民。2015年11月27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取保侯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宿��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庄某多次到沭阳县胡集镇胡东居委会盛庄组南北水泥路边水稻田里,采用矿灯照射、网兜猎捕方式,非法捕捉野生青蛙11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青蛙为金线蛙、黑斑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8月6日晚,被告人庄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黑水鸡114只及矿灯、网兜(带长竹竿)各一个及蛇皮袋二个。被告人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扣押青蛙已被公安机关放生。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庄某的供述,本院(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放生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期所猎捕野生动物被放生,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有同类犯罪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二、没收所扣押的作案工具丝网、钢管一副。(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春花人民陪审员 叶淑杨人民陪审员 林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员吴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