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5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长海与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海,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唐贞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3420号原告:郭长海,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霞,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系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安洲镇引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被告: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口三村碧海花园(*期)***栋****室。负责人:丁山。被告:唐贞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郭长海与被告泰州市宏泰市政��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宏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唐贞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郭长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长海负担。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