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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399号

陈章勃与刘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章勃,刘鹏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399号

原告:陈章勃,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刘鹏鸣,男,199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陈章勃与被告刘鹏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陈章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章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章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章勃负担。

审 判 长  蔡志勇

代理

审判员  梁秋芳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